政治雷達法律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12條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2條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時,應填列具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提報表(如附表一、附表二)及檢附相關資料;個人、團體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