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8條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8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條件如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 二、滅失、價值減損,無從恢復。 三、保護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育措施或其他法定保護區域得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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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