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9條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9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由指定機關擬具評估報告,送指定機關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 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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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