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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陸海空軍一級上將退役後,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相關待遇的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9-0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適應反攻需要,優遇一級上將,特依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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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軍在臺期間,現役一級上將,屆滿現役限齡或服役限齡,經免職而未派 新職者,得繼續保留為現役,不辦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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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應由國防部設置辦公室,以便從事國防及軍事問題 之研究工作,備供總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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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其月支薪給、車輛及眷舍等,均以維持原職所有待 遇為原則;並得於辦公室內設置秘書或參謀一員、衛士一名,以辦理其有 關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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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於再任實際軍職 (或其他軍職) 時,其待遇即另依新 任軍職之規定辦理。如調任外職,應予外職停役,並停止其
第三條
及第四 條之待遇。免除外職時,辦理回役,恢復其待遇。競選停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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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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