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 第19條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19條

現役軍人體位編號不得使用戊等體位,但為表示更多之體位資料,可使用 「編號尾註」,其規定如左: 一、「可」- (R) 矯治可矯治之輕微疾病,並於矯治後不影響其健康與 服役。 二、「暫」- (T) 表示暫時性且可以治愈之疾病,須經矯治後始能決定 者。 前項尾註不適用役男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