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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20條

人員體位編號,分為「原始編號」及「重編號」,其規定如左: 一、原始編號為人員服役之初次體位編號,在舉行完整性體格檢查時行之 。 二、重編號為體位變更而行之修正編號,在舉行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 等體格檢查後,發現人員體位發生變化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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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