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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27條

不適服現役之運用如左: 一、志願役者: (一) 人員體位經判定為丁等者,應依據「陸、海、空軍官兵病傷殘廢退 伍除役檢定標準」辦理除役。 (二) 人員體位經判定為丙等者,同時合於「陸、海、空軍官兵病傷殘廢 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者辦理因病退伍。 (三) 人員體位某一因素之缺陷,經尾註為「暫」(T) ,但久經治療仍未 痊癒者,應依狀況及規定辦理退伍。 (四) 第 (二) (三) 目人員如因軍事需要,並經本人同意後呈報國防部 核定繼續服現役。 二、義務役者經判丙、丁等體位或經診斷在六個月內無法恢復至乙等體位 者,應依「國軍醫院辦理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鑑定作業規定」及相關 規定辦理病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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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