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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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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33條
現役人員異動,由人事單位通報醫務單位 (並在個人辦理離職手續時會知 醫務單位) ,將原存醫務單位之體位資料,於接得異動通報 (會知) 後, 二週內轉移人員新職之醫務單位銜接管理。其轉移方法各視實際情形自定 之,其存入人事單位之體位資料,按兵籍資料轉移規定處理之。 役男入營時應由鄉鎮區市公所將所存之兵籍表 (二) (體格檢查資料) 送 所屬部隊。醫務及人事資料保管單位應負體位資料保管、登錄轉移及查催 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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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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