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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34條

體格檢查表應用鋼筆正確登記不得塗改,如有改錯應在改錯處蓋章證明, 體位變更時,應用雙條紅線劃去原編號,將新編號記於修正欄,並由負責 編號醫官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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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