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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19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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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