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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42條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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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