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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46條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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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