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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勳章勳刀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之證書,由總統府於編列號數後轉知國防部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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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