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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
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陳報敘勳時,得以電報列舉具體事實,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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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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