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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章綬之規定如下: 一、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均用大綬。 二、寶鼎勳章及雲麾勳章一等至三等大綬,四等及五等領綬,六等及七等襟綬附勳表,八等及九等襟綬。 三、忠勇勳章及忠勤勳章均用襟綬。 章綬之色別,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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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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