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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各種各等勳章佩帶法如下: 一、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佩於上衣左胸部大綬上方,其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綬端綴以副章。 二、一等至三等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佩於上衣左胸部大綬上方,其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綬端綴以副章。 三、四等及五等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 四、忠勇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位於寶鼎勳章之左。 五、忠勤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位於雲麾勳章之左。 六、各種勳表,佩於左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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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