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6條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退伍除役士官,志願支領退伍金經核定者,不得再予變更,但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中途得申請改支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準及左列規定 計發。 一、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內者,發給退伍金總額及二年眷補代金 。 二、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三年以上者,自第四年第一個月起按每兩個 月扣減一個基數 (不足兩個月不扣) 之比率扣減後,發給其退伍金餘 額及二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半數時, 仍照半數發給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