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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考送國外留學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計算,依左列 規定: 一、未屆滿現役年限者,至屆滿現役年限之翌日起,依留學時間之二倍計 算,已逾現役年限者,於留學歸來,自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留學 時間二倍計算之,未逾一月者,以一月計。 二、考送留學逾二次以上者,其延長現役時間,應依前款累積計算。 前項延長現役時間,最多不得逾四年。但因業務需要,延長服役四年以上 者,各總部得依國防部規定,由留學士官填具延長服役志願書,再由人事 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其時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經考選入國內大專院校進修者,由進修士官填具延長服役志願書比照前兩 項規定延長服役。 經派赴國外考察、觀摩、訪問、見學、研討之人員,事先未特別規定返國 需延長服現役者,不適用第一項延長服現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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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