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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士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七年以上者, 予以禁役,未滿七年者,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予以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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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