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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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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21條
士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 二、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 三、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滿十五年,而年滿六十歲者,按服現役實職 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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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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