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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23條

凡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之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而行解除 召集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給與如左: 一、退伍金,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給與之。 二、退休俸,依其已領之退休俸,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增加其給與比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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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