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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65條

懲罰處分應以書面載明懲罰種類、懲度、違紀事由及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救濟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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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