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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軍官、士官之轉任,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軍種、官科之需求狀況,就權責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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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