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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 第44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條例
第十三條
所定敘任,依官額及補充上之需要,不定期辦理,其規定如左: 一、具有本條例
第四條
、
第五條
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二、具有本條例
第十三條
在大專校院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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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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