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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敘任,依官額及補充上之需要,不定期辦理,其規定如左: 一、具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二、具有本條例第十三條在大專校院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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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