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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追贈,不定期辦理,須具有下列要件之一者,並以原無官階者為限: 一、生前於作戰最艱苦之際,毅然奮起,因以挽回頹勢。 二、生前奮不顧身、因以殲滅或捕獲敵方重要人員、敵機、敵艦,或破毀敵方重要設施。 三、生前冒險進入敵區,偵得重要敵情,因而獲得重大勝利。 四、生前冒險支援作戰,達成任務事蹟卓著。 五、生前運籌適度,致獲全功。 六、長官陷入危難,經極力救助,得以安全,因而殉職。 七、因公殉職事蹟壯烈,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軍種獎章有案,且足資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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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