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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軍官、士官之追晉,以追晉一階為限,且至軍官、士官之最高階為止。 軍官、士官之追贈,應以事蹟貢獻,追贈相當之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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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