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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復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除禁役者不予復官外,自復權之日起復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之日起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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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