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 第5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復官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恢復原任官位。 二、復官後未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視員額及補充上之需要,得回復現役。 三、復官後已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退為預備役。 四、屆滿服役限齡者,復官後應依法除役。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