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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國外留學進修人員回國任職,規定如下: 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留學進修人員返國後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並列冊報國防部備查。 二、留學進修返國人員,依出國前預派職務任職,並管制二年;管制期滿後得視需要調至軍事學校、工廠、醫院及研究機構等單位任職。 國內大專校院進修畢業人員之任職,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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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