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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對下列職務得行使管制任職: 一、為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之職務。 二、軍中所缺乏專長之職務。 前項管制任職之職務,隨時以命令發布之。但應減少至最小限度。 各級人事權責單位列入管制任職之軍職人員調配時,必須先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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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