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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國防部統一檢討,提呈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建議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 1.國防部各所屬單位及直屬單位(不含國防大學),由各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 2.國防大學除政戰、軍法、軍醫、主計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外,其餘人員授權校長核定。 3.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該司令部核定。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報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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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