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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81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81條
初任之軍官,應依其官科分配至基層部隊、艦艇、廠、庫服務,以奠定其官科之軍事基礎,戰鬥官科者五至七年,戰鬥勤務官科者三年至五年,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者一年至三年,並得由經歷管理單位依需要伸縮之。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及國防醫學院正期畢業軍官,其分發與運用,得依軍事需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各軍事院校所需之初任軍官,可在應屆畢業學生中選拔,留校服務一年為限,任期屆滿後,仍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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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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