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9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92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細則所需之各種文書格式及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本條例第十條所定撤職,規定如下: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3條特種工作人員相關任職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第94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自中華民國…
← 第91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9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