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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91條

領導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基層單位任職,並依其役期長短與任務需要,歷練幕僚或教育職。 專業技術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任職,以培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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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