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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10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需求之單位、官科、專長、階級及員額,應由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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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