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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4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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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