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 第5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5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 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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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