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第10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0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兵,於戰場任命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