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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2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 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 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 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除役年齡者,服第三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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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