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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第14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4條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 二、被俘。 三、休職。 四、因案羈押逾三個月。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六、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 七、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八、因其他事故,由當事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核,必須予以停役。 前項各款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未申請回役復職者,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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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17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
第12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二…
第13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
第15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二、屆滿現役…
第16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一、屆滿除役年齡。二、因病、傷,經…
第17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
第18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二、航海中…
← 第13條
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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