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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第21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1條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本章規定者外,準用第二章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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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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