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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0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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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