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第10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0條

機關、部隊、學校裁撤或併編單位,應由下達命令之長官指示結束及接收日期。凡裁撤機構因組織龐大,業務繁雜,其清理期限需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得呈報各司令部或國防部成立清理小組。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