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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9條

各級主管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飭所屬主管單位依規定繕造交接清冊,並於交卸之日,先將印信、組織狀況、通信常規、人事、經費等移交清楚,其餘交接事項,其交接期限不得超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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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