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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6條

上校以上單位主管任職應舉行效忠中華民國宣誓,其誓詞如左: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授受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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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