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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6條

第三條所定各級主官(管)交接,除各司令部、參謀本部所屬各一級幕僚暨直屬單位主官交接案件,應報由國防部核備外,其餘由各權責單位按權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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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