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第7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7條
各級機關、部隊、學校主官(管)交接時,對於
第三條
所定各類交接事項,應由各權責單位之隸屬上級主管單位派員完成監交,各項移交清冊,均應送請有關帳籍管制單位審核簽章。一般軍官、士官交接時,各移交事項亦應完成監交。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