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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7條

各級機關、部隊、學校主官(管)交接時,對於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應由各權責單位之隸屬上級主管單位派員完成監交,各項移交清冊,均應送請有關帳籍管制單位審核簽章。一般軍官、士官交接時,各移交事項亦應完成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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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