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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26條

軍官在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發。 一、喪失國籍者。 二、因叛亂罪判處徒刑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死亡者。 前項第五款死亡人員,如已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總金額,未超過其應領之 退伍金總金額時,將差額發給其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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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