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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22條

軍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除役者,或依第三款 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者,其給與適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但第二款除役人員,凡合於就養者,得依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其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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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