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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 第22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22條
軍官在現役期間,依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除役者,或依第三款 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者,其給與適用
第二十一條
之規定。 但第二款除役人員,凡合於就養者,得依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其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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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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