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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31條

本條例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施行前,已任常備軍官者,其在營服役年限, 得依軍事需要酌予延長。五十九年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考入軍官學校者 ,於畢業後任常備軍官時,其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經核准得 繼續服現役外,不適用第九條延長服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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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